(一) 贯彻执行商务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商务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研究商务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 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市场体系建设投向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设置规划,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口计划及配额的相关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组织企业开拓机电产品国际市场;监督、协调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八)拟订技术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指导管理加工贸易,按规定核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地方性综合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全市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市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吸收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权限核准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
(十二)拟订全市“走出去”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审核上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按规定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相关工作;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承办国家对外援助项目;负责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统计、信息、年度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我市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市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审核、申报商务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内外招商、口岸、外商投诉与调解、外商投资服务与信息、商业网点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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